(2016)豫0822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红蕊与被执行人刘前进、王东芝、沈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蕊,刘前进,王东芝,沈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630号申请人:李红蕊,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前进,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东芝,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红蕊与被执行人刘前进、王东芝、沈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今查明被执行人刘前进、王东芝、沈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