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有全与熊登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有全,熊登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3民初999号原告熊有全,男,1957年11月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新县。被告熊登基,男,1956年11月25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原告熊有全与被告熊登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有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登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5日,被告熊登基因搞工程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一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被告熊登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新县苏河镇老乡,相识多年。2014年6月15日,被告熊登基因搞工程,向原告熊有全借款110000元,利息为年息一分,并向原告熊有全出具借条一张,且被告把位于新县苏河镇金星商贸城楼房的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原告,但双方没有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借条、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熊登基向原告熊有全借款11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出具借条一张,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后被告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被告应当予以清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登基所欠原告熊有全现金110000元,利息自2014年6月15日起按年息一分计算至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熊登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军审判员 方贤利陪审员 杨 春二〇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