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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与董遂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董遂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088-1号原告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护城河路。负责人杨明,该律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新平,该律所律师。被告董遂彦,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董遂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新义律师事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扣留)被告董遂彦执行款8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豫1721民初1088号裁定,冻结(扣留)被告董遂彦执行款80000元,现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遂彦执行款80000��的冻结(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