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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7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388号原告深圳市国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兵,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国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品川能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国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