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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50号被执行人张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林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达达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决定撤销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张林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锡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