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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程修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修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修美,女,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修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修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16时37分左右,被告人程修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店集肖庄小学门前附近路段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发现,程修美驾驶的号牌为皖S×××××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5人,其中驾驶员1名,幼儿园学生14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修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16时37分左右,被告人程修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店集肖庄小学门前附近路段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发现,程修美驾驶的号牌为皖S×××××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5人,其中驾驶员1名,幼儿园学生14名。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修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修美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修美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程修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修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孙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