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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恒与孙秀明、孙宏江、赵金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孙秀明,孙宏江,赵金芝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395号原告:刘恒,男,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孙秀明,女,26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孙宏江,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赵金芝,女,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原告刘恒与被告孙秀明、孙宏江、赵金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恒、被告孙宏江、被告赵金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秀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返还人民币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6日,刘恒与孙秀明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并给付孙宏江、赵金芝20000元奶水钱。订婚后给付孙秀明哥哥家孩子1000元,给付孙秀明3000元。2016年11月14日,给孙秀明汇款6000元。之后,孙秀明与刘恒不再联系,双方婚约已经名存实亡,原告决定解除婚约,故诉讼法院,请求三被告返还30000元。孙宏江辩称,给20000元属实。其余钱不清楚,解除婚约是男方提出的,所以不同意返还。孙秀明、赵金芝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6日,李恒与孙秀明经媒人陈凤介绍订婚,订婚后给付女方奶水钱20000元,2016年10月9日给孙秀明3000元买衣服。2016年11月14日,给孙秀明汇款6000元。本院认为,刘恒与孙秀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恒按照习俗给付孙秀明彩礼钱29000元,孙秀明应当返还。原告通过介绍人将彩礼款交给孙宏江夫妻,故此,孙宏江、赵金芝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秀明返还原告刘恒彩礼款20000元。被告孙宏江、赵金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孙秀明、孙宏江、赵金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