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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贤根与俞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贤根,俞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4号申请执行人:胡贤根,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俞春平,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胡贤根与俞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贤根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