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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世华、莫振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华,莫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华,男,壮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莫振勇,男,汉族,1957年5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吴世华与莫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振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世华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莫振勇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莫振勇名下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未发现可立即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吴世华表示已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部分债权由被执行人分十一个月支付,其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莫振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世华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莫振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世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