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杜永明、桑双贤等与薄耀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明,桑双贤,陈实现,薄耀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91号原告杜永明,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住扶沟县。原告桑双贤,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扶沟县。原告陈实现,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生,住扶沟县。被告薄耀宇,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明、桑双贤、陈实现与被告薄耀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明、桑双贤、陈实现未提供被告薄耀宇的具体地址,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永明、桑双贤、陈实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