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碧云与方程、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70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碧云,方程,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7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碧云,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夏海龙、叶竹盛,均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程,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冯海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宏(上诉人方程的配偶),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第三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华南总裁。委托代理人:陈宇平、关怡钧,均为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马碧云、方程因与原审第三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碧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为:方程向马碧云支付违约金389000元;2、方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马碧云存在违约行为(未按时办妥按揭贷款手续),进而驳回马碧云的违约金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援引《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否认马碧云单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属于法律适用不当。具体如下:一、房屋价格持续上涨,方程对约定的付款安排不满意,是方程毁约、马碧云迟迟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真正原因,所谓的“阴阳合同”只是一个借口。1、方程对网签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这一事实是明知的。一审判决认定,“马碧云与中原公司在未征得方程同意的情况下,为规避税收,拟定的网签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不一致”。该认定事实错误。马碧云提交的证据四《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方程在反诉状中确认其本人签署了该委托书)证明,方程与马碧云在签订交易价格为389万元买卖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委托中原公司办理网签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约定网签价格为2,723,400元,与随后拟定的网签合同价格一致,不存在“未征得方程同意”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与证据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是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2、方程实质上是对约定的付款安排不满意,且房屋价格持续上涨,所以才找了“阴阳合同”问题作为毁约的借口。方程2016年6月21日即向马碧云提出,要求在未递件前就提前收取首付款。这个要求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在递件时支付首付款的约定。由于方程拥有加拿大绿卡,未递件便付款可能导致很高的交易风险。出于交易安全,马碧云拒绝了方程的违约要求。遭拒绝后,方程在6月24日的谈话中(上诉补充证据1)便明确拒绝交易,并多次拒绝与马碧云会面协商。当时,同地段的房屋已经涨到了450万元,尽管马碧云一再催促,但方程仍然拒绝签署网签合同。直到7月5日,方程才在中介要求下与马碧云当面协商,此时马碧云才得知方程借口网签价格问题要求毁约。以上事实表明,方程的真实意愿并不是反对阴阳合同,而是认为389万元的价格太便宜了,对于递件才付款的安排也不满意,进而以所谓的阴阳合同违法为借口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二、按揭贷款手续虽然是以马碧云名义去办理,但是离不开方程的协助。而正是由于方程拒绝网签,才导致按揭贷款手续在7月1日前未办妥。一审法院将未办妥该手续的责任全部归咎于马碧云,缺乏事实依据。1、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是双方的义务。(1)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买卖合同第三条第4款第(3)项约定,“乙方(即马碧云)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而甲方(即方程)应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贷款申请)手续,包括提供资料、签署有关文件/合同等”。买卖合同手写部分约定,“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在2016年7月1日前办理”。因此,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是双方的共同义务,方程必须提供协助。(2)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按照银行贷款的相关要求,马碧云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需提交双方签署的网签合同,以及方程的房产证原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流水等文件。所以,如果方程不配合的话,马碧云无法单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方程在7月1日前并未向马碧云提出过网签“阴阳合同”的问题,且鉴于其已经签署了网签委托确认书,故马碧云根本无法发现和清除这一合同履行障碍。方程之所以在7月5日才向马碧云提出,就是想造成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逾期这一既成“违约事实”,然后又拿出“阴阳合同”的借口将所有责任都推脱在马碧云这边,从而掩盖其真实的毁约意图。所以,法院认定马碧云未办妥按揭贷款手续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三、马碧云在履约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但方程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交易,故马碧云解除合同合法,方程应当支付违约金。1、即使不考虑方程的真实毁约意图,仅以“阴阳合同”来判断。其以此为由拒绝交易也缺乏正当性。(1)如前所述,“阴阳合同”的安排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阴阳合同”的做法虽然违法,但毕竟是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对于卖方利益没有影响,买方则可以少缴纳税款。所以从利益角度来分析,作为卖方的方程对此并没有、也没有必要持异议,其确实也签署了网签委托确认书。(2)马碧云在知悉“阴阳合同”成为一个问题之后,当晚即向方程表示可以统一价格(上诉补充证据2),次日(7月6日)即重新向中介出具了记载实际交易价格的网签委托书。所以,即使“阴阳合同”此前系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但这一障碍在7月5日之后也已经不再存在。2、方程多次明确拒绝履行买卖合同,马碧云多次催告仍然拒不履行,因而马碧云单方解除合同合法。方程最早在6月24日表达了解约意愿(因为马碧云在6月21日绝了方程提出的在按揭贷款前支付首期款的无理要求);此后在7月5日的面谈和电话里均拒绝继续履约;7月8日,马碧云催告;7月12曰,方程再次明确拒绝继续交易;7月14日,马碧云与方程沟通,但方程在电话里明确表示“不卖房屋”,并不会退定金。马碧云在无奈之下才在7月16日行使单方解除权。3、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应当遵照执行。(1)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并退回乙方己付的全部费用。本案中,方程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交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方程拒绝履约的行为导致马碧云错过了购房时机,房价一路上扬,马碧云的经济损失极大。来自搜房网的信息显示,同地段类似房屋的价格已经处于450-520万元之间。综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马碧云已经尽最大的努力和善意促成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但方程却以经过双方同意的“阴阳合同”安排为借口拒绝网签,即使在马碧云立即表示愿意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签署网签合同的情况下,方程仍然坚决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违反了“禁反言”的基本法理,而且欠缺最基本的、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马碧云认为,任何一个合理的、善意的、诚信的理性人在身处本案之情境时,均难以做出比马碧云更为正的、合理的、合法的选择,而法律应当保护诚实履约的交易方。因此,马碧云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方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判项:改判为驳回马碧云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马碧云立即向方程支付违约金38.9万元(按涉案房地产成交价的10%计);3、由马碧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在已经查明,按照合同约定马碧云在2016年7月1日前未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同时却认定马碧云于2016年7月6日要求方程按照389万元房屋价格重新办理网签合同,认为方程可以通过配合马碧云办理网签继续改造合同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易,但方程拒绝予以配合,因此,方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驳回方程的反诉请求,判决方程退还定金,而且方程要分担马碧云的部分诉讼和保全费用,马碧云无需分担方程的任何诉讼费用。方程认为,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和针对方程判决是严重错误的。一、马碧云和中原公司在未征得方程同意的情况下,为偷税漏税,拟订了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严重不一致的网签合同的房屋价格,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应予惩罚的违法行为。对于违法事宣,方程有理由拒绝参与。二、原审判决要求方程继续配合履行存在违法行为的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判决驳回方程的反诉请求并要求方程返还定金,是不公平、不合理且不恰当的。这一判决结果明显纵容了违法违约的马碧云,损害了守法守约的方程,不利于市场公序良俗的××发展。1、原审法院已经查明,马碧云和中原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于马碧云和中原公司的违法事宜,原审法院原本应将违法行为移送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或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惩戒,但原审法院并没有任何作为。2、在法院已经明确马碧云和中原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但该违法行为却没有进一步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的相关处罚决定和处罚结果。作为一名守法公民,方程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利拒绝参与存在违法行为的交易!3、原审法院也已经查明,马碧云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6年7月1日前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已经构成违约。正常的合同交易是在假定双方均是诚信的交易方的情况下,才能够得以顺利进行。而本案中,马碧云既存在违法行为,又存在违约行为,马碧云已经丧失了正常合同交易的合法诚信的最基本的交易基础。4、原审判决却要求守法守约方的方程继续配合违法违约方继续交易,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强人所难,也与法之精神不符。原审法院这样的判决,其实际的社会效果就是纵容了违法违约方。总之,原审判决要求方程继续配合履行存在违法行为的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判决驳回方程的反诉请求并要求方程返还定金,是不公平、不合理且不恰当的。而且方程要分担马碧云的部分诉讼和保全费用,马碧云无需分担方程的任何诉讼费用,这一判决结果显然是偏向了即违法又违约的马碧云,明显纵容了违法违约的马碧云,损害了守法守约的方程的利益,不利于市场公序良俗的××发展。三、马碧云已经给方程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驳回方程反诉请求是严重错误的。2016年7月底方程已经回到常居地加拿大处理工作事务,马碧云利用方程在国内久留必无法坚持国外的工作的特殊情况,提出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方程放弃国外的诸项工作专门赶回国内提起反诉。这次交易中,马碧云通过违法合同和保全等方式,仅用5万元定金就从去年四月底开始使方程无法继续交易的机会成本丧失和因回国处理此事而无法及时返回而承受的巨额误工损失及律师费用等等各种各样的现实损失。但原审判决驳回方程全部反诉请求,使得本案中即守法又守约的上诉方丧失了应有的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的权利和机会,显然,原审判决结果是不公平、不合理且不恰当的。中原公司述称原审判决实际与其没有关系。马碧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方程返还定金50000元给马碧云;2、方程向马碧云支付违约金389000元(按房款总金额的10%计算);3、方程赔偿中介费损失30000元给马碧云;4、方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等。方程向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马碧云向方程支付违约金389000元(按房款总金额的10%计算);2、马碧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方程是海珠区xx路xx一街3号2705房的产权人。2016年4月27日,马碧云(乙方、买方)与方程(甲方、卖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方程将上述涉案房屋出售给马碧云,总成交价为3890000元;涂销抵押按揭付款:签订本合同时支付50000元作为定金,部分楼款共计1940000元,应在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并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时支付;银行同意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天内,双方应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交易过户手续需在本合同签订后120天内完成(以付清双方交易税费为准);1900000元由乙方申请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天内办妥按揭贷款申请手续,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提供资料、签署有关文件/合同等;该笔款项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银行帐号;贷款额以银行审批为准,银行实际贷款额与乙方申请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乙方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时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为甲方收齐房款当天;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交易不成的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并退回乙方已付的全部费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房地产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甲乙双方同意委托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网签手续,甲乙双方保证按规定办妥网签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以顺利完成交易;如一方原因导致不能进行网签及交易过户,则违约方需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总成交价之10%赔偿另一方损失,如双方违约,则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如本合同与网签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备注(手写):经卖买双方协商,同意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在2016年7月1日前办理;等。2016年4月26日,方程收到马碧云支付的定金50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给马碧云。2016年4月28日,马碧云向中原公司支付中介费30000元。马碧云于2016年7月29日提起本案一审诉讼。马碧云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拟证明马碧云、方程双方同意委托中原公司办理网签手续。2、《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拟证明马碧云符合广州市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3、《敦促函》及EMS邮寄单和签收记录,拟证明马碧云于2016年7月1日发函要求方程配合完成银行按揭等交易手续。4、《催告函》及EMS邮寄单和签收记录,拟证明马碧云于2016年7月8日发函要求方程配合完成网签等交易手续。5、《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马碧云在该确认书上签名,签订日期为2016年7月6日),其中约定涉案房屋价格为3890000元;《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协议》(马碧云在该变更协议上签名,签订日期为2016年7月6日),其中约定网签合同报价由原来2723400元更改为3890000元;拟证明马碧云已经按实际成交价格签署了委托中原公司办理网签手续的合同。6、2016年7月12日马碧云、方程在中介处协商现场录音及文字,拟证明马碧云多次提出方案,回应方程的顾虑,积极要求与方程继续履行合同,但方程多次拒绝。7、2016年7月14日电话录音及文字,拟证明马碧云致电方程,要求与方程继续协商,方程拒绝并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8、《解除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及EMS邮寄单和签收记录,拟证明马碧云根据方程的违约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方程合同解除,并要求方程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方程于2016年7月17日签收。方程质证表示:证据1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2016年4月27日马碧云、方程重新签订合同时,中原公司让方程签订了很多空白文件,后来马碧云和中原公司利用这些文件进行了违法行为。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证明马碧云有多次买卖房的经验,查询证明是2016年6月20日打印出来的,双方是在2016年4月26日、4月27日签订的合同,因此方程有理由怀疑在签订合同时马碧云是否有购房资格,因为在签订合同后的两个月内,马碧云、中原公司从未联系过方程办理网签、银行按揭手续。对证据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予确认,这是2016年7月1日发出的,但合同约定马碧云应在2016年7月1日前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方程于2016年6月20号左右发现马碧云的违法行为,方程不敢参与其中。证据5,方程于2016年6月发现网签合同造假后,马碧云和中原公司想变更网签合同中的房屋交易价格,但这个网签合同的时间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网签时间,所以方程没有同意配合;从马碧云和中原公司重新出具的网签确认书可以看出,是在一份空白的文件上填写的。对证据6、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不予确认,双方确实商谈过,马碧云和中原公司反复多次要求方程办理网签,方程不敢参与马碧云和中原公司的违法行为,要求马碧云和中原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合同,但马碧云和中原公司不同意,本案违法方是马碧云和中原公司。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质证意见与证据3一致,马碧云在存在非法行为的情形下,是否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方程对此有疑问。中原公司质证表示:对证据1、2、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证据3、4、8,中原公司知道马碧云发过这些函件,中原公司也有敦促过方程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证据6、7,中原公司知道马碧云和方程进行过协商,方程没有证据证明马碧云和中原公司之间有串通行为;方程称2016年7月1日之前马碧云、中原公司没有联系过方程不属实,反而是方程要求中止合同。方程为证实其抗辩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于2016年9月13日向方程作出的《关于查询网签情况的复函》[穗房监管函(2016)139号]及附件,主要内容:2016年5月4日,中原公司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该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50015236)的签约手续。2016年6月20日,中原公司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了合同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60299245),状态为已签约。附件:《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编号:16050015236)载明:签约时间为2016年5月4日;该房地产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2723400元;首期款:乙方应于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当日向甲方支付房款823400元,剩余房款:除前述房款外,1900000元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5天内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的方式为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甲乙双方应当及时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资料以保证按揭手续顺利办理;等。《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60299245)载明:签约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该房地产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2723400元;首期款:乙方应于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当日向甲方支付房款1123400元,剩余房款:除前述房款外,1600000元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5天内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的方式为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甲乙双方应当及时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资料以保证按揭手续顺利办理;等。拟证明内容:(1)方程多次向马碧云和中原公司索要该网签合同均被马碧云和中原公司拒绝后,只能向房管监管部门申请网签合同的相关内容;(2)房屋监管部门于2016年9月13日向方程出具了两份网签合同,显示一份是2016年5月4日办理,一份是2016年6月20日办理;(3)从房屋监管部门的函及两份网签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马碧云和中原公司未经方程同意,互相串通,在两次办理网签合同时,恶意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的2723400元虚假价格的网签合同,比原方程签订的合同3890000元降低了近1170000元,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方程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4)在第二次网签合同变更过程中,马碧云和中原公司又未经方程同意,私下调整贷款合同金额,严重损害了方程的合法利益。2、2016年7月5日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拟证明内容:(1)2016年6月下旬,方程多次向马碧云中原公司要求出示网签合同的内容,但均被两方无理拒绝;(2)双方一起协商时,方程又当面多次要求马碧云和中原公司打印网签合同给方程,但马碧云和中原公司仍然拒绝向方程透露网签合同的内容,也拒不肯改变网签合同未经方程同意的虚假的错误内容。马碧云质证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方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1),马碧云、方程双方已经委托中原公司办理网签手续,马碧云并不了解网签合同是否向方程出示的情况,不存在拒绝给方程网签合同的情形;对证明内容(2)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3)不予认可,马碧云、方程是自愿委托中原公司办理网签合同,不存在恶意串通和欺诈的行为;对证明内容(4)不予认可,马碧云降低贷款合同金额的同时提高了首期款金额,首期款是先于贷款发放的,并没有损害方程的合法利益。对证据2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录音音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录音的文字存在部分错漏;录音文字第4页倒数第15行马碧云说的:“对对对,6月21日”后面漏了“要签按揭先收一半的首付款”这句话,这实际上是马碧云确认方程提出要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首期款的时间,要求先收取首期款之后才愿意配合马碧云办理其他手续,在录音中方程和中原公司也确认了马碧云的这个说法;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在录音记录中马碧云多次同意中原公司将网签合同打印出来,不存在拒绝方程的要求的情形。中原公司质证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不予认可,二手房交易办理网签及银行按揭手续需要将网签合同打印出来给双方签名,这是必然的流程,不存在马碧云和中原公司不愿意把网签合同给方程的情形。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中原公司多次要求方程配合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方程要求先收首期款。原审诉讼中,马碧云表示为规避税收,拟订的网签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为2723400元,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不一致,方程拒绝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导致其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马碧云、方程均表示同意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为:马碧云与方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诉讼中,马碧云主张方程于2016年6月21日要求马碧云在办理银行按揭前就先支付首付款1940000元,此后方程拒绝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导致其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方程主张马碧云与中原公司拟定的网签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是虚假的,马碧云和中原公司存在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上述合同为无效合同。马碧云表示为规避税收,拟订的网签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为2723400元,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不一致。一审法院认为,马碧云与中原公司在未征得方程同意的情况下,为规避税收,拟订的网签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不一致,方程拒绝签订上述网签合同,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马碧云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方程并没有在网签合同上签名,故网签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无效问题,一审法院对方程关于网签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另,马碧云表示其在了解到方程不满意网签时采用阴阳合同的做法后于2016年7月6日按照3890000元的房屋价格重新办理网签,方程仍然拒绝网签,方程对此予以确认,但主张马碧云没有在2016年7月1日前办理合同约定的1900000元银行贷款申请手续,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先是约定马碧云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天内办妥按揭贷款申请手续,之后又以手写备注的方式约定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在2016年7月1日前办理,手写备注条款是对之前条款的变更,应以手写备注条款为准,即马碧云应在2016年7月1日前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马碧云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在2016年7月1日前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已构成违约,但上述合同未约定逾期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即可解除合同,马碧云于2016年7月6日要求方程按照3890000元的房屋价格重新办理网签合同,方程可以通过配合马碧云办理网签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易,但方程拒绝予以配合,因此,马碧云、方程双方对涉案房屋交易不成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马碧云主张其于2016年7月16日向方程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方程确认于2016年7月17日收到上述通知,且诉讼中马碧云、方程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对双方该意见予以采纳。合同解除后,马碧云要求方程退还已支付的定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如上所述,马碧云、方程要求对方承担房款总金额的10%违约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马碧云违约在先,故对马碧云要求方程赔偿中介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定金50000元给原告马碧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8335元、诉讼保全费2865元,由原告负担7446元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2560元,被告负担889元和诉讼保全费305元;反诉受理费3568元,由被告负担。经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马碧云在一审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的复印件,载明马碧云、方程双方确认涉案物业总成交价扣除溢价、交易成本、装修家电(如有)等费用之后,净楼价为2723400元,并独家委托第三人按上述价格进行该物业的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等,该协议由马碧云、方程签名确认。该确认书中的“2723400元”底下是划有横线的。二审中,一、马碧云提交了四份证据:1、马碧云与方程配偶的通话录音的文字记录,拟证明方程在2016年6月24日明确拒绝继续交易并拒绝协商,录音中方程未提出网签,只提出要求马碧云先付款才配合办理贷款;2、马碧云父亲与方程配偶的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证明马碧云得知网签事宜后当晚与对方协商,对方配偶提出要先收取首付款才继续交易;3、搜房网上涉案房屋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屋价格远远高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价格,证明方程的拒绝履约行为导致马碧云损失并且方程获益;4、《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原件。方程表示前三份证据都是一审开庭前就形成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于证据1、2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1中方程没拒绝交易也没有拒绝协商;证据2对关联性有异议,马碧云的陈述不是真实的,证据3不是签订合同时的价格,是对方提起上诉时的价格,三性不予确认,证据4上的签名是方程本人签名确认的,但是其签署时有横线部分是空白的。二、马碧云、方程均确认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必须先签订网签合同。本院认为,根据马碧云、方程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导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归责于谁的问题。鉴于马碧云、方程均确认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必须先签订网签合同且上述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在2016年7月1日前办理,即网签合同亦应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故首先需确认2016年7月1日前未签订网签合同的原因应归责于谁。虽然方程对《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委托确认书》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其已在该确认书上签名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确认书中确定的“净楼价为2723400元”是不真实的,故本院对该确认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即使方程曾同意按净楼价为2723400元进行网签,因该金额与真实的房价相差太远,直接规避了税收,故方程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仍有权拒绝按该价格签订网签合同,据此2016年7月1日前未签订网签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马碧云、方程任一方。2016年7月1日之后的2016年7月6日马碧云同意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签订网签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可协商继续履行,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导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的责任亦不能归责于马碧云、方程任一方,原审据此判决方程返还定金给马碧云,驳回马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方程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马碧云、方程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5020元,由马碧云负担7135元,方程负担78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伟华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黄 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凌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