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执56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市轴瓦总厂,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宣军,钱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6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23990-4。法定代表人:杨仁芳。被执行人: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军马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9340-5。法定代表人:宣军。被执行人:浙江诸暨市轴瓦总厂,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9929-7。法定代表人:王澍。被执行人: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412504-1。法定代表人:陈铁祥。被执行人:宣军,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钱儿,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市轴瓦总厂、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宣军、钱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3974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40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07969.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宣军、钱儿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已通过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浣东街道军马路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诸暨国用(2011)第90200243号]。经本院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以物抵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经本院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以物抵债,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81执5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