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继武、彭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武,彭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武,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彭桂珍,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武与被执行人彭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9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