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合水县城管局环卫工,住合水县。2017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其同事卜某因打扫卫生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韩某某在卜某嘴部猛打一拳,致卜某轻伤二级。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不是其一人过错,卜某也有错。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卜某均系合水县城管局环卫工人。2017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二人在合水县西华池镇北街原农牧局门前北侧打扫卫生时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韩某某在卜某嘴部猛打一拳,致卜某嘴部流血,下颚两颗门牙掉落,被在场的同事陆某等人拉开。卜某受伤后,在合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1、外伤性头痛;2、下颌左、右中切牙外伤性缺失;3、下颌左、右侧切牙Ⅱ°松动。2017年2月23日,经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合)鉴(伤检)字[2017]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卜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韩某某赔偿卜某所有经济损失1.2万元,已履行。卜某对韩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3、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检验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病历、医药费条据证实卜某受伤及治疗情况。4、调解笔录、收条、领条、谅解书,证实韩某某与被害人卜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5、户籍证明证实韩某某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6、证人杨某、陆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10日4时许,其二人与卜某在合水县西华池镇北街原农牧局门前清扫人行道卫生,韩某某因打扫卫生与卜某发生口角,两人在撕扯过程中,韩某某在卜某嘴上打了一拳,卜某嘴角流血,后被同事劝开。7、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10日4时许,韩某某与卜某因打扫卫生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的事实。8、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10日4时许,韩某某与卜某因打扫卫生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其看见卜某嘴角流血。9、证人郝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10日8时许,卜某同儿子高广孝到合水县城管局环卫队找其反映打架情况,其看到卜某嘴内有血,下颚两个牙没了。10、证人侯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10日6时许,卜某回到出租屋后,其发现卜某嘴上有血,下颌两个前门牙掉了。11、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11日,卜某到合水县人民医院口腔科就诊时下颌左右中切牙外伤性缺失,牙龈有轻度撕裂,且有新鲜血液渗出。12、被害人卜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10日4时其被韩某某致伤,8时到合水县城管局环卫队处理未果,于当日下午15时报警的事实。1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其因打扫卫生与卜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拓建芳审判员 苟晓玲审判员 冯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嘉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