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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昊天三人与段木兰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天,王笑天,段术兰,段有武,盖凤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815号原告:王昊天,女,1995年6月29日出生,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组***号。原告:王笑天,男,2003年4月2日出生,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组***号。原告:段术兰,女,1970年7月3日出生,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组***号。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坤,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41103139。被告:段有武,男,1979年3月2日出生,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茅沟门村*组**号。被告:盖凤臣,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榆树林村*组***号。原告段术兰、王昊天、王笑天与被告段有武、盖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术兰、王昊天、王笑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段术兰、王昊天、王笑天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安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