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1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赵志勇与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勇,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新,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志勇,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547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被执行人张立新,女,汉族。被执行人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张立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1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01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