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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石甜甜诉被告蒋晓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甜甜,蒋晓勇,郑小军,山西鑫宏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李瑞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251号原告石甜甜,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崔漳村前头街40号2户。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晓勇,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合室乡中村。被告郑小军,男,成年,潞城市店上镇柳江沟村人。被告山西鑫宏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翟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宏滨,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庆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瑞增,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店上镇柳江沟村148号。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紫金西路179号水岸世家16号商铺。负责人时间,任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宇,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青平,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甜甜诉被告蒋晓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9.9元,减半收取1199.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东海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申安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