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18号汪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汪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汪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0000元,经司法救助5000元,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4执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