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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何海明与林武、刘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明,林武,刘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286号原告:何海明,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武,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刘华兰,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何海明与被告林武、刘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何海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明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何海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芽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伟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