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家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家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01号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苏肖,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家民,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