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阙陈花、阙金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阙陈花,阙金王,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31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129768。诉讼代表人:吴庆青,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雷王薇,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陈花,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阙金王,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寿尔福路***号括苍大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17200806。法定代表人:吴庆良,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为与被告阙陈花、阙金王、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阙陈花、阙金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683.08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4月11日的利息2946.69元(含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此后的利息(含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阙陈花所有的浙K×××××号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叶茂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阙陈花、阙金王、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阙陈花与原告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阙陈花因购买宝来牌汽车一辆向原告申请办理透支分期业务,透支金额为人民币58300元,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首期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635元、分期手续费177.67元,剩余35期按月等额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619元、分期手续费153元;被告阙陈花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向被告阙陈花收取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同日,被告阙陈花与原告再次签订《抵押合同》,被告阙陈花以其购买的浙K×××××号宝来牌汽车作为抵押物,为上述透支款、分期手续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阙金王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阙金王另向原告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对被告阙陈花的上述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2015年3月23日,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对被告阙陈花的上述透支款、分期手续费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原告依约向被告阙陈花发放透支款后,被告阙陈花自2016年5月25日起未按约归还透支款及分期手续费。截止2017年4月12日,被告阙陈花尚欠原告透支款人民币27683.08元及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人民币2946.6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阙陈花、阙金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透支款人民币27683.08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截止2017年4月11日的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2946.69元,之后的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阙陈花以其所有的浙K×××××号宝来牌汽车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有权以该汽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依法处置上述第二项抵押物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被告阙陈花、阙金王、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