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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漠与长春市朝阳区瑞博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漠,长春市朝阳区瑞博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漠,女,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瑞博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朝阳桥金山大厦608室。法定代表人王世玉。关于张漠与长春市朝阳区瑞博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朝劳人仲裁字[2016]第1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长春市朝阳区瑞博教育培训学校与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漠支付2016年1月等工资及押金160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送达,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瑞博教育培训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世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瑞博教育培训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世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16020元债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朝劳人仲裁字[2016]第13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