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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郭建新、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郭建新,王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2**执176号申请人李春霞,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郭建新,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王桂珍,女,1960年6月1日出生,住义马市。李春霞诉郭建新、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建新、王桂珍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李春霞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诉讼费6900元及本案执行费1500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建新、王桂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