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浦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林茂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浦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林茂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22858515-6。法定代表人:刘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春,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浦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68857-1。法定代表人:林茂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茂贵,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浦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林茂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浦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及林茂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404693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新疆浦全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已歇业,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林茂贵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从丹审 判 员 金 才代理审判员 王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博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