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4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蒲伦与冷小强、潘光云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伦,冷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06号之四申请人蒲伦,男,生于1974年9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冷小强,男,生于1975年5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31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冷小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冷小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x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