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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2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如山、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山,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2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如山,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王建忠,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李如山与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建忠配偶杨东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郭佩玲审判员  郭永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