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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素荣与沈阳市荣达饭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荣,沈阳市荣达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荣。被执行人:沈阳市荣达饭店(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刘素荣与沈阳市荣达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22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市荣达饭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素荣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13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