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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思谚、车青霖等与王继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谚,车青霖,车禹贤,车士敏,王继红,胡文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421民初1954号原告:李思谚,女,彝族,1975年05月03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原告:车青霖,男,彝族,2010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法定监护人:李思谚,女,彝族,1975年05月03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身份号码:5325021975********。系车青霖之母。原告:车禹贤,男,汉族,1994年09月17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原告:车士敏,男,汉族,1933年11月07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伟、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红,男,汉族,1980年0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胡文权,男,汉族,1966年03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原告李思谚、车青霖、车禹贤、车士敏诉被告王继红、胡文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用等损失共计8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思谚、车青霖、车禹贤、车士敏同意被告王继红、胡文权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二、原告李思谚、车青霖、车禹贤、车士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思谚、车青霖、车禹贤、车士敏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