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海阳市海洋与渔业局、海阳市核电装备工业园区大辛家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阳市海洋与渔业局,海阳市核电装备工业园区大辛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7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姜雪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永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阳市核电装备工业园区大辛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辛明永,该村委会主任。2017年5月31日,本院收到了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洋与渔业局以被执行人海阳市核电装备工业园区大辛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防浪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海海执处罚{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281060.00元及逾期缴纳罚的处每日按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属于海事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海阳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范 平陪审员 刘树彥陪审员 于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鲁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