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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增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192号原告:李增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会丽,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原告李增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淑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增树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5234元,并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辩称:原告应证明在我方投保情况,因本案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所以我方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内都不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我方不承担。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06时10分,司机郑某驾驶冀J×××××(冀J×××××)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8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5KM+15M处时,与对向不明车辆碰撞,郑某采取紧急制动被后方李增树驾驶的冀J×××××(冀J×××××)追尾碰撞,致李增树、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郑某车辆所载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交警大队处理,对以上事实出具了黄公交证字【2016】第093号事故证明。郑某驾驶的冀J×××××车和原告李增树驾驶的冀J×××××车车主均为沧州临港和谐运输有限公司,以上两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投保,冀J×××××车投有座位险50000元并不计免赔,冀J×××××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2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均发生在两车保险期间。原告李增树请求赔偿项目、数额及依据:1、医疗费35003元。证据医疗费票据、病例、诊断证明、用药清单。2、伙食补助3200元。证据病例。3、误工费18997元。李增树误工按河北省上年度交通运输行业57784元/年标准,误工期限120天,计算57784元/年÷365天×120天。证据驾驶证、行车证和从业资格证。4、护理费6030元。住院32天,2016年10月21日开始住院至30日合计10天一级护理,需2人护理,其余22天二级护理,需1人护理,护理标准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52409元/年。计算为52409元/年÷365天×(10天×2人+22天)天。证据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交通费500元(无票)。6、伤残赔偿金44204元。李增树36岁,赔偿20年,河北省农村标准11051元/年,伤残九级。计算11051元/年×20年×20%。证据伤残鉴定书、户口页。7、伤残鉴定、检查费1689元。证据票据。8、精神抚慰金12000元。9、二次手术费10000元,证据司法鉴定书。10、被抚养人生活费43611元。李增树父亲李志荣1953年1月出生,63岁,扶养17年,母亲时淑霞1954年2月出生,62岁,扶养18年,父母由李增树姐弟三人扶养;女儿李某甲,2006年出生,10岁,抚养8年;儿子李某乙2013年出生,3岁,抚养15年,子女由李增树夫妻抚养。抚养费计算河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支出9023元/年×(17+18)年×20%÷3人+9023元/年×(10+15)年×10%÷2人。证据家庭情况证明和户口页。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过程,原告李增树受伤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因原告李增树驾驶冀J×××××车投有司机座位险,与该车发生碰撞的冀J×××××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两车所投保险均在同一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投保,原告损失应在冀J×××××车投有司机座位险和冀J×××××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增树医疗费35003元,依据医疗费票据、病例、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确定。伙食补助3200元,符合相关规定,应于支持。误工费18997元,原告职业司机,误工应按河北省上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标准57784元/年计算,参照原告提供病例及伤情,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期限120天。护理费6030元,根据病例记载原告请求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确认。交通费400元由本院酌定。伤残赔偿金44204元,李增树36岁,赔偿20年,河北省农村标准11051元/年,伤残九级。被告对伤残等级有异议,提交书面申请和预交质询费用,鉴定人员高承培出庭接受原、被告双方质询,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本院予以认可九级伤残。伤残鉴定、检查费1689元,依据票据确认。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6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有司法鉴定书为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李增树父亲李志荣1953年1月出生,63岁,扶养17年,母亲时淑霞1954年2月出生,62岁,扶养18年,父母由李增树姐弟三人扶养;女儿李某甲,2006年出生,10岁,抚养8年;儿子李某乙2013年出生,3岁,抚养15年,依照相关规定,确认为:9023元*15年*0.2=27069元,9023元*(2+3)年*0.2/3=3008元,合计确认为30077元。本院依法确定原告损失共计155600元,均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首先由被告在冀J×××××号车所投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承担50000元,原告剩余损失105600元由被告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被告合计赔付原告损失155600元。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应由其他车辆承担的部分可依法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赔付原告李增树损失155600元;二、驳回原告李增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原告李增树承担2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1689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慧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