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巫显世与韦波、毛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显世,韦波,毛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914号原告:巫显世,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信宜市,现住信宜市。被告:韦波,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现住信宜市。被告:毛容,女,1979年9月2日,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显世与被告韦波、毛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显世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韦波、毛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巫显世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显世撤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巫显世负担。审判员 彭秋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