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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周政兵、王艳红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政兵,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介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政兵。被执行人王艳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行审83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周政兵、王艳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政兵、王艳红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社会抚养费519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政兵、王艳红在银行、信用社相应数额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审判员 杨胜祥审判员 周志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