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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贾杰申请杨振宇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杰,杨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87号申请执行人:贾杰,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杨振宇,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贾杰与杨振宇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