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学荣与陈东东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703号本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对原告陈学荣与被告陈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3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一行,关于诉讼费的负担,原为:“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陈东东负担,”应改为:“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陈东东负担”。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汪文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