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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刑更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礼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319号罪犯宋礼,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礼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宋礼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等10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930.7元。被告人宋礼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罪犯于2011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2016年10月3日自广东省英德监狱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宋礼于2015年2月13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319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宋礼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宋礼减刑六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礼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80.2分。另查明,罪犯宋礼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未与他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等10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930.7元,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建议时已从严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礼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时虽已从严,但该罪犯所犯抢劫罪系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且未履行附事民事赔偿责任及财产刑,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至2034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