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刘洪明、黄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亮,刘洪明,黄树花,丰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25号之二原告张洪亮。被告刘洪明。被告黄树花。被告丰雷。原告张洪亮与被告刘洪明、黄树花、丰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洪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亮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张洪亮负担。审 判 长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