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天福油脂有限公司与曹时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福油脂有限公司,曹时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850号 原告湖南天福油脂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发。 委托代理人向和平,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时春,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天福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时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选择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福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爱香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 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