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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909号原告: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金地雅苑物业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89335560C。法定代表人:张永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言德,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宏英,女,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