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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恢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丛秋波与被执行人王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秋波,王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丛秋波,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长彬,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丛秋波与被执行人王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长彬所有的房屋,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