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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健飞、童笑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健飞,童笑利,程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健飞,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笑利,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盈利,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婵,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映霞,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吴健飞因与被上诉人童笑利及原审被告程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9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健飞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健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