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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海勇与王小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勇,王小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847号原告:赵海勇,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小同,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勇诉被告王小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海勇承担。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荣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