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海勇与王小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勇,王小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847号原告:赵海勇,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小同,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勇诉被告王小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海勇承担。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荣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