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阮进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启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茜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县。法定代表人:赵存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川,男,1986年2月12日生,任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文,男,71岁,任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厂长,住红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红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被执行人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29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梅春审判员 龙雄明审判员 塔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