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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峰申请对胡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胡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胡克涛,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胡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香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克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5月8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克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胡克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克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总额本金198000元、案件受理费207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标的本金198000元、案件受理费2070元及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胡克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