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天平、孟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天平,孟小强,郑小芹,张长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631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天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孟小强,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郑小芹,女,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张长学,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左天平、孟小强、郑小芹、张长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