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志成、谷怀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志成,谷怀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耿志成,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谷怀亚,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耿志成与被执行人谷怀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冀0528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东执行员 李光凯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紫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