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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胜康与杨坤林、韦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康,杨坤林,韦修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130号原告:刘胜康,男,1991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贞丰县。被告:杨坤林,男,1992年3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被告:韦修春,女,1990年5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系被告杨坤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康诉被告杨坤林、韦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康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刘胜康负担。审判员  杨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记员  邵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