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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纪欣影、赵卫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纪欣影,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赵卫亮,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本院在执行纪欣影与赵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