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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志光与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光,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35号原告魏志光,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1号(A412室)。法定代表人丁佐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魏志光与被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志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魏志光负担。审 判 长  于 棣审 判 员  高 娣人民陪审员  邢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