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仁胜与周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胜,周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207号原告胡仁胜,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业主,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周志东,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胜诉被告周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仁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仁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胡仁胜负担。审判员 谷长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汉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