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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仁胜与周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胜,周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207号原告胡仁胜,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业主,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周志东,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胜诉被告周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仁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仁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胡仁胜负担。审判员  谷长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汉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