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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为椽、XX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为椽,XX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孙为椽,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XX福,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为椽与被执行人XX福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9160元。经查: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8637号号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