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为椽、XX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为椽,XX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孙为椽,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XX福,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为椽与被执行人XX福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9160元。经查: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8637号号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超 微信公众号“”